“你養我小,我養你老”,贍養照顧老人是為人子女不容推脫的責任。如今一些兒女因為利益糾紛與父母撕破臉,竟想用一紙協議來“斬斷”親情,逃避贍養義務,法律不允許,道德更不允許。近日,經開區法院就調解了這樣一起“親情糾紛”案件。
 
  市民常某與丈夫2013年經法院判決離婚,判決書中確認常某與前夫對于夫妻共有的一套回遷安置房各享有50%產權。離婚后,常某與婚生子小李以及兒媳共同居住在該回遷房中。在共同生活期間,常某因家庭瑣事與小李以及兒媳時常發生矛盾。為了避免矛盾,常某表示拒絕再與兒子兒媳繼續共同生活,要求兒子兒媳搬出去住。而小李夫妻卻不愿搬出該房屋,常某將兒子小李訴至法院,要求處分該回遷房。
 
  經開區法院在調解此案過程中,小李提出以20萬元購買母親常某50%的產權,他還提出了一個附加條件:要在調解協議中注明,該20萬元要以贍養費形式支付給常某,兒子小李與母親常某就此斷絕母子關系,以后常某的生老病死均與兒子小李無關。小李提出如此要求的理由是母親不應該將自己的孩子趕出家門。對于兒子的提議,母親常某答應了,而案件承辦法官卻不答應。
 
  承辦法官向雙方解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1條明確規定:子女對于父母有贍養扶助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而《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4條第一款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因此,贍養義務是一種法定義務,贍養人不得附加任何條件。即使親生父母在子女未成年時有能力撫養而惡意不履行撫養義務,也只能作為少負擔一些贍養義務的考量情節。
 
  本案中,常某系小李的親生母親且已將小李撫養成年,在常某年老、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之時,小李理應承擔贍養義務。小李支付的20萬元系常某50%產權的補償款,屬于其應得收益。小李現已成年并已成家立業,父母已無繼續撫養義務,故常某要求與其分開生活并無過錯,因此小李與常某達成的調解協議顯然違反法律規定,同時該協議對常某也極其不公平。最終,經調解,小李與常某重新達成協議,小李以20萬元購買常某50%的產權,雙方就該房屋產權再無其他爭議。
責任編輯: 一米陽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