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我省出臺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標志著我省“養老金并軌”正式落地。4月26日,“合肥版”《實施意見》在市政府第8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合肥市將統一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政策。

 

  個人賬戶存儲額不得提前支取

 

  《實施意見》明確,本次改革的范圍為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

 

  “合肥版”《實施意見》明確,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基數,為本單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比例為20%。

 

  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基數,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比例為8%,由單位代扣。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

 

  個人賬戶存儲額只用于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免征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依法繼承。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數額征收。

 

  將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此外,合肥市將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本《實施意見》實施后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工作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本《實施意見》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后退休且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工作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本《實施意見》實施后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工作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規定》執行。

 

  而在本《實施意見》實施前,已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要為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

 

  按照“合肥版”《實施意見》,今后全市將統一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核定范圍,統一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統籌項目和標準以及調整辦法,統一編制和實施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統一業務經辦規程,統一信息管理系統,實現集中管理數據資源。

 

  另外,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單位按本單位繳費工資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職業年金繳費由地稅部門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數額征收。

責任編輯: 一米陽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