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山屯溪區搶劫致人死亡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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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7年,市人大常委會全年安排立法項目3件,制定《合肥市綠色建筑條例》,修訂《合肥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合肥市文物保護辦法》,繼續推進巢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立法工作。
近日,黃山中院對被告人潘鳳林搶劫、盜竊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以搶劫罪、盜竊罪對被告人潘鳳林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7月25日晚,被告人潘鳳林在安徽省休寧縣大千文化苑小區3棟1單元樓下將汪素琴停放于此的一輛速利達牌黃色三輪電動車盜走,后騎該車行至安徽省黃山市屯溪區。經休寧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潘鳳林所盜速利達牌黃色三輪電動車的價格為人民幣4060元整。2016年7月26日11時許,潘鳳林騎盜來的三輪電動車到屯溪區黎陽鎮的小漁莊土菜館吃飯,期間喝了四瓶啤酒和四瓶勁酒,后因沒錢付賬,以上廁所為借口從飯店二樓洗手間的窗戶逃走,三輪電瓶車仍停放于小漁莊土菜館門口。當日14時許,潘鳳林步行至屯溪區沙洲新村8幢101室吳的仂經營的雜貨店,趁吳的仂午休之際,打開店內抽屜,盜走人民幣500余元現金,后逃至屯溪區西鎮小區10幢居民樓的樓道內被吳的仂攔住,無奈將500余元人民幣還給吳的仂。2016年7月26日16時許,潘鳳林步行至屯溪區昱西街道俞林春路1號殯儀館宿舍1幢樓道,見302室防盜門未關,遂進入該戶翻找財物。該戶女主人胡惠芳發現潘鳳林后大聲喊叫,潘鳳林便用右手拿起客廳桌上的一把刀刺被害人胡惠芳數下,胡惠芳掙脫后往門口方向跑時跌坐在過道的墻邊,此時潘鳳林又沖向胡惠芳并在其胸部捅了一刀,后潘鳳林繼續在現場翻找財物未果后離開。在作案過程中潘鳳林不慎將其黑色背心遺留在現場。被害人胡惠芳被發現時已死亡,經黃山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胡惠芳符合被銳器刺擊胸部致左頸總動脈及左肺破裂大出血死亡。
法院認為:被告人潘鳳林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4500余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潘鳳林在入戶盜竊過程中,當場使用暴力手段致被害人死亡,其行為又構成搶劫罪,依法予以數罪并罰。被告人潘鳳林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潘鳳林在光天化日之下入戶盜竊,且在被害人發現后,竟持刀殘忍地捅向被害人致其死亡,手段特別殘忍,后果特別嚴重,且系累犯,其歸案后雖能如實地供述其犯罪事實,自愿認罪,且表示愿意賠償但無能力賠償原告人的經濟損失,依法不足以對其酌情從輕處罰。
綜上,根據該案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黃山中院作出如上判決。
責任編輯: 一米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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