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巢湖捕魚 三男子領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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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禁漁期、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在巢湖捕魚,近日,3人被法院判刑。 任某飛、任某麗、任某三男子駕駛漁船分別于2月3日15時、2月5日20時、2月23日23時許,在巢湖散兵鎮水域、高林鎮水域附近使用禁捕工具獨袖網捕撈水產品,三次均被巢湖管理局漁政管理總站執法人員發現并當場查獲。執法人員于2月3日執法檢查時遭拒,致使無法扣押漁具及漁獲物;于2月5日及23日當場查獲白魚60公斤、鯉魚5公斤。 合肥市包河區法院審理認為,3人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均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審理期間,包河區檢察院以公益訴訟人身份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經法院主持調解,包河區檢察院與3人達成調解協議,3人共同賠償漁業資源修復費25047元、環境評估費用3000元。 近日,包河區法院一審判決,3人均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 責任編輯: 肉餡的小包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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