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民王明(化名)在一池塘釣魚,觸碰水塘上方的高壓線導致身亡,事發后,其家人將巢湖供電公司起訴至法院,而供電公司辯稱,高壓線下有“高壓危險”等警示標志,盡到了義務。近日,合肥市中院對此案作出二審判決。

  去年9月17日,50多歲的王明午后外出釣魚一直未歸。直到次日19時左右,轄區派出所民警與王明親屬才在一水塘邊找到王明,此時他身亡多時。民警判斷,王明在釣魚時觸碰水塘上方的高壓線導致悲劇發生。事發后,王明的家人認為供電公司負有責任,遂一紙訴狀將巢湖供電公司起訴至法院。

  據了解,魚塘上方是10KV高壓線,水塘邊豎有“高壓危險,禁止釣魚”的警示牌,另外,水塘邊電線桿上掛有“禁止在高壓線下釣魚”的文字和圖案。巢湖市供電公司辯稱,水塘邊豎有警示牌,電線桿上掛有警示的文字和圖案,王明進入的釣魚位置,對兩處警示標志是可以清楚直觀的,警示標志完全能夠起到醒目的安全警示作用。因此,供電公司盡到了義務,不應該承擔責任。

  巢湖市法院認為,從巢湖市供電公司所提供的受害人身亡現場的照片,雖能看到有警示標志,但有雜草叢生的狀況。事故發生后,供電公司對現場雜草進行了清理。

  法院認為,王明應當預見在高壓線下釣魚具有高度危險,但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的義務,導致觸電身亡的結果發生,存在重大過失,應承擔主要責任。巢湖市供電公司應對其架設的電力設施盡到有效的安全監督檢查和管理義務。在水塘旁雖有警示牌,當時水塘周圍雜草較高,“警示標志牌設立于樹木雜草中,未能起到醒目的安全警示作用,存在一定的過錯。”法院認為,王明自身承擔65%的責任,巢湖市供電公司承擔35%的責任。一審判決,巢湖市供電公司給付26萬余元。

  巢湖市供電公司不服判決上訴至合肥市中院。近日,合肥市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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